环球观点:中光防雷: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2-12-28 16: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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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组织及董事行为及操作规则,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督促董事正确履行其权利和义务,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作为董事及董事会运作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名。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证券事务部经理,保管董事会和各专业委员会印章。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可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设立战略发展、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等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加以确定,并在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六条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的权限(一) 本议事规则所称运用公司资产所作交易为:所称“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公司运用资产事项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一款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关联交易除外),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或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二款第3项或者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三)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一)款 2-4 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四)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第(一)、(二)款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五)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六)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若经累计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运用公司资产进行资产抵押或对外担保,设置资产抵押或对外担保权限不得超过本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八)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九)依据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十)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七条 董事会对超过经批准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的审议权限,按《公司章程》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执行。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与通知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九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事务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均应当通过证券事务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证券事务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应当提前十日将书面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传真、特快专递、挂号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全体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提前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传真、特快专递、挂号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全体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全体董事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期限的规定可以免于执行。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表决、决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八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临时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其他方式召开。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议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董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题主持议事。会议主持人应当认真主持会议,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充分听取到会董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节省时间,提高议事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二)董事会根据会议议程,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列席会议的非董事成员不介入董事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三)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四)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五)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重大事项工作程序  (一)投资事项工作程序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由经理报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聘请独立的专家或中介机构组成评审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和咨询,并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对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予以审议批准;半数通过方可形成董事会决议;属于股东大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以董事会名义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人事任免事项工作程序 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的任免需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经理提名,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其中公司副经理的任免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财务预决算事项工作程序弥补亏损等方案; (四)银行信贷、资产抵押及担保的工作程序定程序上报并在年度董事会会议上提出,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财务资金预算的具体情况予以审批。一经审批后,在年度信贷额度内由公司经理或授权公司财务部按有关规定程序实施;署经董事会批准的担保合同。 (五)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的工作程序具体计划及/或情况说明;董事会审议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事务部、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方式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为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四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五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过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和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八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对于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上市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将《公司章程》及历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董事会档案存放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如果有关事项影响超过 10年,则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记录等。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工作程序将执行情况向下次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长、董事传送书面报告材料。会议纪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中国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如本规则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中,“以上”、“以下”、“内”包括本数,“超过”、“少于”、“未超过”、“未达到”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原《董事会议事规则》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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